我離開火箭聯盟咖啡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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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次開心的工作經驗,也是一次令人感到非常失望的工作經驗。

昨天我辭職了,離開工作了半個多月的火箭聯盟咖啡館(Rocket United Café)。我從來沒有想過,一個全職員工(Permanent Staff)、所謂的“副經理(Assistant Manager)”的基本權利——公積金(EPF)、社險(SOCSO)和準時領取薪資的權利,可以被犧牲掉。

坦白說,在這里我學習到餐飲業的運作,也從潘儉偉與咖啡館經理Troy身上學到很多,發揮空間也很大。

當初潘邀請我過去幫忙時,我考慮了很久——工作時間一天10小時、一個星期工作6天,比總部的8個小時5天制還要長,薪資漲幅不高。但是,若這一點點的付出能夠換來學習到更多有關餐飲業的運作知識,是值得的。

雖然咖啡館的日常操作及運作,特別是財務方面,每天必須面對不同的問題,但我們還能應付,也能忍受。

但是,當我和所有同事於前天(9日)才收到薪資單時,我感到非常震驚,因為這遠比法定發出薪資的最遲每個月7日還要遲,遲了整整2天。

“Employment Act 1955 Section 19 stipulates: Every employer shall pay to each of his employees not later than the seventh day”

這絕對是違法的。

更惡劣的是,已經投入營業3個多月、從一開始就已有聘請本地廚師及員工的咖啡館,竟然沒有為本地員工繳交法定的公積金與社險,也沒有將所須繳交的公積金額轉換為現金給員工當作替代!

若這不是嚴重違法,若這不是剝削員工,是什么?

員工的基本權利必須受到保障,更必須受到尊重。我可以忍受工作上所面對的問題,我也可以忍受財務上因為分而治之所導致的阻礙,但是,員工的基本權利不應該被典當掉!

當初,我不曾提出有關員工福利的問題,因為我認為這些都是最基本的員工權利,經營這家政治主題咖啡館的業者必須比任何人都更清楚。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我在當晚(9日)立即提出遲遲未給我簽署的聘請函(Employment Letter),希望能夠在隔天(10日)辦妥一切程序。但是,結果是令人失望的。因此,我選擇辭職。

在這件事情上,我選擇不怪行動黨、潘及Troy,因為這是在他們的能力及控制范圍外。但是,我也不想成為默默忍受、繼續遭到剝削的員工。

與其讓自己繼續受到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待遇,並在埋怨聲中工作,倒不如提早離開,至少看清楚一些人事物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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