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興強應辭職或自動減薪1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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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雪州大臣丹斯裡卡立依布拉欣立刻收回集會的限制,避免違反民聯和行動黨強調自由集會的原則




雪蘭莪州務大臣卡立依布拉欣於上個星期一(11月24日)在國會走廊受訪時
建議:『只要主辦單位事先通知警方,並且在室內舉辦集會,那麼警方將不會干擾集會活動的舉辦。如果真的有必要在戶外舉辦集會,最長不應該超過15分鐘。』



他也透露,雪州總警長卡立阿布巴卡也認同他的建議,希望各政黨及非政府組織都能遵守這這項條例。



卡立這番建議已經侵害了《聯邦憲法》第10(1)(b)條文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也違背了《世界人權宣言》中闡明的和平集會的原則價值。



卡立似乎已經忘記,人民聯盟向來都極力捍衛集會自由、堅持人民有自由結社、自由集會的權利,而民主行動黨、回教黨和人民公正黨許多領袖都曾經歷過無數次的和平游行、和平集會。



我曾經在《當今大馬》的一篇專欄文章中






批評首相阿都拉。阿都拉說要——『聽真話』,結果警方卻向當時所有參與『干凈與公平選舉聯盟』(凈選盟,BERSIH)4萬人大集會的馬來西亞同胞丟擲催淚彈,試圖驅散人群。



這群人,包括雪州現任政府領導人郭素沁、劉天球、許多國州議員像潘儉偉、劉永山,以及行動黨國會反對黨領袖林吉祥、現任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等,他們都是在合法行使聯邦憲法下所賦予的集會自由基本權利。但是,到最後卻要面對催淚彈和警方的逮捕。





當時,許多反對黨領袖強烈批評這件事。結果,民聯現在執政了,卡立卻提出這樣的建議。這跟警方丟擲催淚彈有什麼不同?都是在直接或間接打壓人民集會!



卡立是否做了政府,就忘記了以前還在反對黨的時候對人民的承諾?



9個月前,我們還在街頭上和人民站在一起反對國陣政府的偏差政策;9個月後,我們要人民集會時要向警方申請准證、要在室內、不要超過15分鐘……這根本就是違反了行動黨和民聯的人權及民主原則。



舉辦集會的目的,就是要發表人民的看法、突出他們關心的課題,並不僅是單單要找一個地方宣泄不滿,而且即使是面對備受限制的客觀環境,都要將訊息傳達到更廣的範圍。



況且,公眾集會是基本權利,公共利益必須優先,維持秩序的責任不應該由公眾承擔,他們也不應該受到政府的限制。













我強烈促請卡立立刻收回這項建議,並且廢除任何對和平集會的限制,積極維護集會自由的權利。



建議犯錯的行政議員辭職或自動在州議會上宣布自我減薪10令吉



檳州行政議員羅興強在最近因為『東南亞文化節』和King of Tennis舉辦的『前網球冠軍球星大賽』而備受批評,甚至還爆出欺詐醜聞,也導致檳州政府的施政和領導能力受到嚴重質疑。



從政不單要廉潔,也要看起來廉潔。我們姑且不去評論欺詐醜聞或施政弊病,最基本的一個問題是:誰應該負責?



檳州政府是以行動黨為主干領導的政府,也是馬來西亞第一個奉行『可信賴、問責制與透明施政』的CAT施政原則的州屬。



但是,在這件事情上,究竟誰應該負責?不管是直接或間接,負責檳州旅游發展、文化、藝術及文物委員會的羅興強難辭其咎。













我並不是要羅興強吞掉這只死貓。但是,這兩件事是發生在他掌管的部門下,身為行政議員、身為行動黨的代表,我認為羅興強必須樹立一個優良的從政文化,至少他必須為這兩件事交代清楚,並且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他其實有2個選擇:



(1)辭去行政議員的職位,讓位給更能夠有效施政的行動黨同僚;

(2)在檳州議會上宣布自動減薪10令吉。



辭職或許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因為畢竟行動黨和民聯是第一次執政,難免缺乏施政經驗,才會犯下錯誤。但是不辭職,卻還是要負起責任。



在國會,減薪10令吉的動議,是指責一名部長在履行職責時失職、無能或疏於職守的議會管道。通常這是由反對黨議員提出,動議部長減薪10令吉,即使屆時動議不獲通過,也會在他的部長記錄中留下一個污點。













10令吉數目很少,卻是一種像征性的懲罰。我認為,若羅興強有勇氣在州議會裡自動減薪10令吉,那將是馬來西亞史上所有首相、副首相、部長、副部長、州務大臣、首席部長、州行政議員裡面最有勇氣的一個!



自動減薪10令吉,代表著羅興強願意為這兩件事負起全部責任,雖然整件事情的背後並非全然是他的錯。但是,這就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看看國陣,那些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高官領袖,在犯下錯誤後根本沒有勇氣、也沒有想過要道歉!



看看巴西沙叻區國會議員達祖丁,從『Bastard』、『Bloody Bastard』到『出水論』,結果根本沒有受到懲罰,更沒有想過要收回和道歉!



可是,行動黨古晉市區國會議員兼全國副主席張健仁,為了維護同僚華都牙也區國會議員馮寶君,發言不到兩句就被驅逐出國會。行動黨蒲種區國會議員哥賓星更曾因為一些比達祖丁“出水論”還要輕微的事情,被國會下議院議長班迪卡驅逐出國會,甚至禁足國會2天!












還有,蒙古女郎事件?16億令吉歐洲直升機軍購弊案?馬來西亞旅游發展機構(Pempena)公司集團5千萬令吉醜聞?究竟誰應該負責?



為何國陣議員犯錯不必受罰?這是我們一直質疑的、我們一直批判的,也是人民普遍上非常不滿的、憤怒的。



回到檳州政府,羅興強可能不是這2項計劃失敗的罪魁禍首,可能錯不在他,但是身為負責該部門的行政議員,他有責任要承擔這項過錯。他有必要在檳州議會上自動減薪10令吉,至少這是非常負責任的行為,也是為行動黨和馬來西亞政治樹立一種新的優良從政文化。










委任反對黨議員出任公賬會主席——積極落實分權原則,加強監督行政機構財務事務的機制




在羅興強的案件中,我們看到一個極度偏差的政治委任——檳州公共帳目委員會(PAC)主席是由檳州執政黨行動黨的佳日星擔任。




羅興強和佳日星同屬行動黨議員。自己人審查自己人?怎麼樣查?



行動黨國會反對黨領袖林吉祥在國會過去數十年來,皆不斷促請國陣中央政府及各州政府由反對黨議員出任公共帳目委員會主席,因為這樣才能積極落實分權原則,同時加強監督行政機構財務事務的機制。



結果,由民聯執政的5州政府卻背道而馳,以行動黨為主干領導的檳州也是如此,行動黨領袖出任高級行政議員的雪蘭莪州和霹靂州也同樣沒有做出這項重大改革。為什麼?



許多人認為,我們不應該委任現在的反對黨議員出任公賬會主席,因為他們肯定無法公正、公平地去審查他們過去執政期間的財務弊病。



可是,我認為,委任現在的反對黨議員出任公賬會主席,是要監督現在的政府在財務上要維護廉潔,過去的帳目就由現在的政府去揭發和糾正。



況且,我們現在非常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執政制度。國陣過去執政51年來,摧毀比建設還要多,根本不可能奢望國陣能夠為馬來西亞政治樹立什麼良好施政制度。














民聯3黨上台執政不到10個月,就已經交出非常輝煌的成績。但是,我們不能夠只是滿足於現狀。委任反對黨議員出任公賬會主席,積極落實分權原則,同時加強監督行政機構財務事務的機制,是行動黨3州政府下一步的改革。這也是行動黨創黨42年來一直追求的目標之一。



吁民聯政府履行3大承諾——資訊自由法案、恢復地方選舉、申報財產制度



最後,我必須強調7項呼吁:



(1)呼吁行動黨州行政議員及州議員在制定州政策上必須依循並充分貫徹行動黨治國理念與施政綱領,以及堅守行動黨42年來努力不懈所維護的憲法精神、多元種族色彩及世俗馬來西亞的建國基礎等大原則。



(2)呼吁黨中央認真及謹慎關注行動黨與人民聯盟友黨的合作關系。民聯成員黨之間的合作關系必須是平等與平起平坐,相互尊重。我們強烈譴責民聯成員黨任何不顧友黨感受的舉動,因為這將破壞人民在2008年全國大選中所賦予民聯成員黨的委托,以及民聯成員黨在宏觀政策上所達致的合作默契。













(3)吁請行動黨州行政議員及州議員設立有效的內部溝通管道,將政府政策與事務全面由上至下傳達給基層黨員,與黨內溝通,同時汲取基層對政府政策與事務的意見及反饋,讓政府政策更臻完善並惠及更多人民。



(4)呼吁檳州、霹靂州、雪蘭莪州的民聯3州政府履行大選承諾,在聯邦憲法第9附表第7項條文所賦予的州政府權限下,積極制定《資訊自由法案》,並擬定對州政府官方機密文件解密的具體行動綱領及進程表,落實可信賴、問責制與透明施政的CAT施政原則。



(5)呼吁民聯3州政府履行大選承諾,積極推動民主第三票——恢復地方選舉,擬定具體行動綱領及進程表,民主化遴選縣市議員,以提升地方政府的接觸面、效率、廉潔度和透明度,達致良好施政大方向及更為健全的民主制度。



(6)呼吁州政府履行大選承諾,積極推動州務大臣、行政議員及州議員申報財產制度,讓人民公開審核,以杜絕金錢政治,打造廉政。



(7)呼吁政府推動監察專員(Ombudsman)制度,有效監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行為,杜絕濫權及貪腐文化。















■ 民主行動黨雪蘭莪州八打靈再也SS2支部副主席兼社青團八打靈再也北區分團副團長林芮光於2008年11月30日(星期日)在民主行動黨第14屆雪州黨員代表大會上所發表的演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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